(2016)豫01民申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熊运兰与何爱利民间���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运兰,何爱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运兰。委托代理人:赵红举,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建民,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爱利。再审申请人熊运兰因与被申请人何爱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2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熊运兰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与(2014)新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诉讼不是相同的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本案只是熊运兰与何爱利之间的纠纷。何爱利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2014)新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诉讼中已经参与,也出钱进行了诉讼。本院认为,熊运兰起诉何爱利的450000元已包含在(2014)新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的7630000元中,对此(2014)新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已作处理,熊运兰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行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熊运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运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