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金建喜、曾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金建喜,曾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被执行人金建喜。被执行人曾艳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建喜、曾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二字第05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建喜、曾艳华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建喜、曾艳华收入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