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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谭宝俊与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宝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316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3160号申请执行人谭宝俊,男,1990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高嵩,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8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谭宝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552元,支付4盒“布鲁拜尔(BLUBIO)盐藻软胶囊”十倍价款的赔偿金35,520元,并承担诉讼费388.5元和执行费48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股权登记。本院委托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该公司的财产线索,上述法院至今亦未予以回复。嗣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货款3,552元,赔偿金35,520元,以及诉讼费388.5元和执行费486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宝俊与被执行人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政强执行员包炜执行员徐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俞扬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包 炜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