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1执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与苏少德、游丽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苏少德,游丽清,苏立党,黄凤吉,苏有海,杨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21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县支行。被执行人苏少德。被执行人游丽清。被执行人苏立党。被执行人黄凤吉。被执行人苏有海。被执行人杨小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执2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少德、游丽清夫妻共有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少德、游丽清夫妻共有的房屋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彦科审判员  林 光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登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