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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河明宴城有限公司,徐肖贤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河明宴城有限公司,徐肖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4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林荫路东,东达小区南景花园小区6#商业楼。法定代表人李丰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继明,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肖贤,公民身份号码×××,个体户。原审原告内蒙古天河明宴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27XXXX,住所地:内蒙古达拉特旗。法定代表人吕XX,总经理。上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肖贤,原审原告内蒙古天河明宴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郝蓉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申请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29日为庭外和解期间。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天河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审 判 员 脑敏达来代理审判员 郝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达 尼 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