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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南平市闽良饲料有限公司、福建大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市闽良饲料有限公司,福建大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张和良,刘剑平,刘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南平市闽良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和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大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和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和良,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刘剑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水东兴。被执行人刘华金,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关于被执行人南平市闽良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良饲料公司)、福建大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农牧发展公司)、刘剑平、刘华金、张和良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市闽良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良饲料公司)、福建大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禾农牧发展公司)、刘剑平、刘华金、张和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执行员  曾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