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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3号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祥桃。委托代理人:孙海勇,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张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计2180.5元,由原告长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亚东人民陪审员  施保庆人民陪审员  包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