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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秋颖与康志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吴秋颖,女,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康志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秋颖与被执行人康志奇离婚纠纷(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人吴秋颖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