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徐英波申请执行郭桂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英波,郭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194号申请人徐英波,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郭桂菊,住大庆市红岗区。徐英波申请执行郭桂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桂菊在银行的存款8414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郭桂菊相当于8414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郭桂菊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永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