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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凤忠与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忠,孙振华,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振华,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侯波,男,汉族,干部。王凤忠申请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忠与被执行人孙振华、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侯波工资进行偿还,直至还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