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凤忠与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忠,孙振华,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忠,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振华,女,汉族,干部。被执行人侯波,男,汉族,干部。王凤忠申请孙振华、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忠与被执行人孙振华、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侯波工资进行偿还,直至还清。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俊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