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朱印传与邵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印传,邵玲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419号原告朱印传,居民。被告邵玲伟,居民。原告朱印传诉被告邵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卫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印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玲伟经本院合法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印传诉称,被告邵玲伟向原告借款90000元(其中2013年5月18日、2013年7月25日、2013年8月16日各借30000元),有借条为证。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邵玲伟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被告邵玲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朱印传叁万元整”。2013年7月25日,被告邵玲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到朱印传三万元整”。被告邵玲伟于2013年8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朱印传叁万元整”。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三张条据均为借款,条据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款。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邵玲伟向原告朱印传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具有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玲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朱印传借款9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邵玲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