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冯桂芬与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芬,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桂芬,女,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188号一楼、二楼。法定代表人秦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冯桂芬诉被告无锡壹佰新交电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崇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新交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冯桂芬交付夏普冰箱(型号为SJ-FL79V-SL)一台及空气净化器一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无锡佰典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新交电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无锡新交电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决定将壹佰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5)崇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