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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执恢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徐贺盒与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贺盒,周庆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恢152号申请执行人徐贺盒,居民。被执行人周庆庆,居民。申请执行人徐贺盒诉被执行人周庆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沛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周庆庆偿还原告徐贺盒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3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贺盒负担。文书生效后,被告周庆庆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徐贺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庆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周庆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322执恢15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德荣执行员  王为景执行员  侯明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赵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