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严毛忠与王迪、林颜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毛忠,王迪,林颜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3738号原告:严毛忠。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迪。被告:林颜攸(曾用名林刘心)。原告严毛忠为与被告王迪、林颜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查封被告王迪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158-2单元2010室的房产。本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按照月息1.8分支付原告自借款之日起到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损失。庭审中,原告以利息未书面约定为由变更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2月24日,被告王迪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口头约定按月息1.8分计息,同日原告将20万元汇入被告王迪账户,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2015年8月12日,被告归还了10万元,剩余款项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迪、林颜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严毛忠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5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预缴3866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王迪、林颜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