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金香,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倩,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园公司)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卫东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东农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卫东农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仙居园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1351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并支付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仙居园公司承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2015)卫民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仙居园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仙居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超,被上诉人卫东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何金香、张晓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仙居园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仙居园公司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935元,减半收取4967.5元,由平顶山市仙居园塔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军伟审判员 陈 克审判员 张培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