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与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4民初2093号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廖敬平。委托代理人杨志男,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咏松,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黄建东。委托代理人熊丹,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冉垠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龙霞、刘璨,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蒋宁、吴岱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电公司诉称,2014年4月,原、被告协商一致,就被告开发的东方威尼斯三期二批次项目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安装入网工程相关事宜,签订了一份接入合同,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入网安装工程,于2015年2月通过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共计547560元,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外,剩余34756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被告根据合同还应承担违约金。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7560元、承担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0.0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东瑞公司辩称,对拖欠347560元工程款认可,希望款项到2016年11月底支付;违约金过高,希望调低。经审理查明,20154年4月8日,就被告开发的东方威尼斯三期二批次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工程项目,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有线电视安装入网工程。项目共计用户417户,费用为717240元,约定的被告付款方式为“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实际工程量向乙方结清全部合同款项”,约定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支付工程费用,除工期顺延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额的0.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就主合同标准进行调整约定,约定由原来的1720元/户调整为按照1620元/户计算工程费。2015年2月6日,双方确认了工程量,形成了一份工程户数确认单,载明共计安装338户。则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总工程费用为338户*1620元/户即54756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该金额发票,但被告仅在2014年12月10日支付了200000元,剩余34756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双方一致陈述,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发票、确认单、进账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装工程及信号接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工程,经过双方确认,对户数、价格核算后,工程费用总计为54756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该款项,但在支付200000元后,剩余347560元至今未支付,损害了原告利益,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据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应予支持。对被告希望宽限到2016年11月支付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采纳。对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涉及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过高,请求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每日0.5%约定过高,而原告并未提交其损失相应证据,本院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违约责任等情形,对原告该请求计算标准,酌情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经双方2015年2月6日户数确认及结算,被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现原告从2015年2月18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756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该款为基数,从2015年2月1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9元,由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预缴,被告四川省东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郫县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