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魏宪建与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魏家井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宪建,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魏家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宪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代理人吕成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魏家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魏家井村。法定代表人魏喜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波,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宪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5)兖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纯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