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异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公司,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异50号申请执行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兴。被执行人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镇马电路南。法定代表人程纪奎。第三人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槐安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第三人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永顺。第三人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政府大街西段路北(有所为北区17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江。本院在执行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申请执行大唐邯郸冀南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南公司)一案中,昊天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滥用其股东权利转让他人,且将资产抽逃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经审查,昊天公司与冀南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邯仲裁字第129号裁决书,裁决冀南公司给付昊天公司货款466136元等。后昊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昊天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北茂祥燃气输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及其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昊天公司申请追加各第三人为新的被执行人部分理由不符合上述情形,部分理由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昊天节能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树刚代理审判员 付晓黎代理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