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孝坤与山东冠县飞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孝坤,山东冠县飞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790号申请人郭孝坤,男,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飞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法定代表人宋新龙,公司经理。申请人郭孝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冠县飞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孝坤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佃陶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