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李尊敬、重庆市南川区李尊敬服装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李尊敬,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110-X。负责人:鲁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李尊敬服装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正街猴子洞片区C幢1-7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4525-0。负责人:李尊敬。被执行人李尊敬,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刘莉,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尊敬,重庆市南川区李尊敬服装店,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尊敬,重庆市南川区李尊敬服装店,刘莉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尊敬,重庆市南川区李尊敬服装店,刘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4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劲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