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马月芳、马江涛等与马小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芳,马江涛,马会敏,马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20号申请人马月芳。申请人马江涛。申请人马会敏。被执行人马小玲。申请执行人马月芳、马江涛、马会敏与被执行人马小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肖世欣审判员 吴占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