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639-5号。法定代表人黎峰,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西南路931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吴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黄石市正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华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569100.06元(含损失、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