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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建敏与巴特尔苏和、钢嘎玛民间借贷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敏,巴特尔苏和,钢嘎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男,蒙古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钢嘎玛,女,蒙古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内2522执1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东德布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0708.00元(贰万零柒佰零捌元整)。现已扣押被执行人钢嘎玛在阿巴嘎旗巴彦图嘎苏木巴彦德力格尔嘎查都布新家羊群中的56只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东德布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0708.00元(贰万零柒佰零捌元整)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