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02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崧与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崧,陈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2329号原告:冯崧,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被告:陈好,曾用名陈岳好,男,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崧诉被告陈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志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