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3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吴绪英、陈金华与威海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绪英,陈金华,威海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529号原告吴绪英。原告陈金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培春,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绪英、陈金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绪英、陈金华撤回对被告威海碧陆斯电子有限公司东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绪英、陈金华承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