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特32号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寒,该社职工。被申请人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法定代表人司落新。委托代理人解明山,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山阳联社)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房产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山阳联社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方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山阳联社称,2014年4月18日,其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签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月利率8.4‰。2015年4月14日,其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又签订展期协议,期限11个月(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展期利率8.7‰。逾期罚息按月利率13.05‰计算。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以其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中段)398号都市花园A区5号楼21号,都市花园·御园2号商住楼3号商铺,都市花园·御园3号商住楼7号商铺的房产等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房产部门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2016年3月14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仅结清了2016年4月29日前的利息。据此,申请人山阳联社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中段)398号都市花园A区5号楼21号(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2号商住楼3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3号商住楼7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房产,由其在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由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负担申请费。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对申请人山阳联社的申请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4月18日,申请人山阳联社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签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900万元,借款用途购钢材、管材、电缆,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月利率8.4‰,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按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山阳联社依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2015年3月13日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展期。4月13日,申请人山阳联社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重新签定展期借款协议。展期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展期利率8.7‰。翌日,申请人山阳联社与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以其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中段)398号都市花园A区5号楼21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2号商住楼3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3号商住楼7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4月13日,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向申请人山阳联社发放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登记债权数额501万元)、(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登记债权数额216万元)、(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登记债权数额183万元)。2016年3月14日展期到期后,借款人焦作市大诚工贸有限公司仅结清了2016年4月29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罚息等均未支付。本院认为,申请人山阳联社与被申请人峰华房产公司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申请人山阳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焦作市人民路(中段)398号都市花园A区5号楼21号(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2号商住楼3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都市花园·御园3号商住楼7号商铺(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房产,由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别在借款本金501万元及罚息,借款216万元及罚息、借款183万元及罚息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罚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月息13.05‰计算至债务结清之日)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焦作市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垫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如认为本裁定有错误,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