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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镓俊与刘振明、覃达火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26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镓俊,刘振明,覃达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260号原告:陈镓俊,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刘振明,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覃达火,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镓俊诉被告刘振明、覃达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6年6月29日9时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未按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原告陈镓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镓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镓俊负担。审 判 长  吴文山人民陪审员  陈虹宇人民陪审员  黄浩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展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