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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西安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西安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局长。被执行人西安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西安铭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政行处罚字[2014]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30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罚款义务,案款5050元已发还给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作出的市政行处罚字[2014]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