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5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与刘维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刘维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5489号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懂飞。被告刘维芳。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维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如皋市九华镇锦鹏家禽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