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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邬满龙诉邱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满龙,邱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邬满龙。被执行人邱林均。邬满龙与邱林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5日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字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林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于2016年6月1日内未向申请执行人邬满龙偿还借款5.3万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550元。申请执行人邬满龙于2016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邱林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林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林均至今未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邱林均除工资收入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自愿以工资收入分期抵偿债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邬满龙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字1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