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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707号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邓惠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从英,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付健,自由职业。本院审理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