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关于虞拥军、黄文彬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拥军,黄文彬,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8执143-1号申请人虞拥军,男,生于1966年1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上甘村。申请人黄文彬,又名黄中贤,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桥路**号****室。被执行人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益彬,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虞拥军、黄文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唐民一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虞拥军、黄文彬返还200万元及违约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8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款还清日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虞拥军、黄文彬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河大中原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张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俊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