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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芹与吴斌(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芹,吴斌,柴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徐芹被执行人吴斌(宾)被执行人柴文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柴文辉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某某小区7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并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斌(宾)、柴���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斌(宾)、柴文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经审委会研究,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柴文辉所有的位于禹城市某某小区7号楼东单元2层东户房产(房产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松审 判 员  刘祥涛人民陪审员  杨 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吉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