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郑琦、蔡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琦,蔡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郑琦,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蔡旭东,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89号郑琦为与被执行人蔡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人货款5556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当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89元、执行费733.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