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葛高娟与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高娟,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407号原告葛高娟,居民。被告孙丽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高娟诉被告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葛高娟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洲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