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葛高娟与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高娟,孙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3407号原告葛高娟,居民。被告孙丽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高娟诉被告孙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高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葛高娟负担。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于在会人民陪审员  沈海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洲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