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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车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4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香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香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香河县看守所。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车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颖出庭支持公诉,李某甲、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车某在香河县蓝山花园建筑工地13号楼使用预先准备的管子钳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水暖配件拆下后盗走,共窃得重型过滤器40个、重型减压阀40个,锁闭阀1个,截止阀1个,对丝41个。经认证,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06元。为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李某甲、车某进行处罚。庭审中,公诉机关提请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判处,提出对李某甲、车某均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某甲、车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均未提出陈述及辩解意见,均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车某在香河县蓝山花园建筑工地13号楼使用预先准备的管子钳将已经安装完毕的水暖配件拆下后盗走,共窃得重型过滤器40个、重型减压阀40个,锁闭阀1个,截止阀1个,对丝41个。经认证,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06元。被盗的过滤器40个、重型减压阀40个,锁闭阀1个,截止阀1个,对丝41个均己被扣押。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甲、车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尚某、刘某、陈某、罗某、李某乙的证言,估价委托书及香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香河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李某甲、车某指认被盗现场及被盗物品照片等证据在卷可证。二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李某甲、车某均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被盗的过滤器40个、重型减压阀40个,锁闭阀1个,截止阀1个,对丝41个均己发还。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67年12月1日;被告人车某出生于1982年4月8日。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某甲、车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香河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香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等证据在卷可证。李某甲、车某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香河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车某构成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均己发还,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二被告人均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均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晓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