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延边亚细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吉市农业技术推广站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亚细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参花街。法定代表人许吉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住所:延吉市小营镇河龙村三队。法定代表人许勇男,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亚细亚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之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土地转让款283464元、利息192979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11805元、案件受理费5552元、评估费6200元共计50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曙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