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清丰县固城银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固城银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清丰县固城银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赵先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南彩霞,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国际总部基地19栋。法定代表人:李恩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清丰县固城银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固城银河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案合同标的金额11.6亿元,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本院只对合同效力的有无进行审查,并不涉及合同的标的额,故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旭栋审判员 曹新景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