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辖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伍懿君、周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伍懿君,周华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辖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懿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华莉。上诉人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伍懿君、周华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源市锦生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后,争议由人民法院诉讼管辖。因房屋认购书、买卖合同当时在上诉人的临时办公地点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中国银行十四楼签订并交纳定金和首期款,且发生争议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由合同签订地的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应无管辖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应被移送至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伍懿君、周华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不动产所在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向本案所涉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