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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英建与雷志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建,雷志通,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762号原告郭英建。被告雷志通。第三人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十字街。法定代表人雷立华,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建与被告雷志通、第三人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英建以与被告雷志通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英建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斯王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