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郭英建与雷志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建,雷志通,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762号原告郭英建。被告雷志通。第三人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十字街。法定代表人雷立华,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英建与被告雷志通、第三人宁晋县侯口乡高口村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英建以与被告雷志通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英建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英建负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斯王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