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黄俊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俊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033号罪犯黄俊杰,农民。现押岳阳监狱十监区服刑改造。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2日作出(2007)常刑二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已缴纳六千元,本次缴纳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由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以(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2013年6月8日、2014年10月15日三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黄俊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俊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黄俊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俊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变更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