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士良、张怀兰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士良,张怀兰,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195号申请人王士良。申请人张怀兰。申请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华诚路11号。申请人王士良与被申请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面包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20000元,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小型面包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