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额德日高、布音尔德尼与石伊拉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德日高,布音尔德尼,石伊拉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3民初931号原告额德日高,女,1938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布音尔德尼,男,1965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为上述原告额德日高代理人,系母子关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石伊拉图,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额德日高、布音尔德尼诉被告石伊拉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伊拉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额德日高、布音尔德尼撤回对被告石伊拉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额德日高、布音尔德尼负担。审判员马图雅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牧其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