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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534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翁伟东,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益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翁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分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瞿某书面答辩称:夫妻感情一向很好,尚未破裂;虽然面临第三者插足、原告出轨的困扰,但家庭基础是牢固的,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瞿某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1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乙,王某乙现在常熟市星城小学二年级读书。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产生夫妻矛盾。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2015年8月,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同年10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原告第二次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确有外遇,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持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本院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015)熟海少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瞿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产生夫妻矛盾后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的外遇则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关心子女的成长,争取夫妻关系得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