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荣伟生与荣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伟生,荣玉良,荣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536号原告:荣伟生,农民。被告:荣玉良,农民。第三人:荣军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伟生诉被告荣玉良、荣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