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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荣伟生与荣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伟生,荣玉良,荣军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536号原告:荣伟生,农民。被告:荣玉良,农民。第三人:荣军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伟生诉被告荣玉良、荣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