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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兰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981刑更11号罪犯姜兰,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江苏雄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扬州市,现住东台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东刑二初字第0075号刑事判决,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姜兰有期徒刑1年(已羁押18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罪犯姜兰因生育在哺乳期内,2016年1月19日本院(2016)苏0981刑更1号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6月12日止,共计157日。罪犯姜兰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江苏省东台市司法局于2016年5月5日以罪犯姜兰哺乳期即将结束,建议本院对罪犯依法处置。经查,罪犯姜兰犯串通投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已羁押189日),因其于2015年6月13日生育一女,被暂予监外执行157日,尚有刑期19日未执行。现未发现姜兰有继续监外执行的情形。本院认为,罪犯姜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现已消失,但其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姜兰收监执行。(执行刑期从实际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