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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飞原与被告贺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原,贺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813号原告:李飞原,男。被告:贺金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原与被告贺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原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飞原承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炫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