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飞原与被告贺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飞原,贺金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2813号原告:李飞原,男。被告:贺金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原与被告贺金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原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飞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李飞原承担。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炫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