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执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党玉新等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1213号被执行人方长雨,男,汉族,1953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申请党玉新等罚金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刑初字第3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12-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刑初字第37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XX执行员 徐玉群执行员 李东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