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学瑞与王君祥、陈敏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学瑞,王君祥,陈敏华,李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93号原告:叶学瑞。委托代理人:蒋正辉,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祥。被告:陈敏华。被告:李琳。原告叶学瑞与被告王君祥、陈敏华、李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王君祥、陈敏华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君祥、陈敏华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李琳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王君祥、陈敏华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君祥、陈敏华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9日,被告王君祥因需由被告李琳提供担保向原告叶学瑞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若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15年5月19日,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借款利息,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君祥、陈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叶学瑞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0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君祥、陈敏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叶学瑞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李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元,由被告王君祥、陈敏华、李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