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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4民初1038号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大安街新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邓阳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瑜,该单位员工。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自贡市大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古洢凡 来源:百度“”